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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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法院,甚至一个法院不同的执行法官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理解不同,往往造成同类执行案件处理结果却相去甚远。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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