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偶; (二)共同生活的子女; (三)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与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六)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实际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费及领取的各类保险金; (三)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四)从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获得的一次性收入; (五)储蓄存款、国库券等有价证券及孳息; (六)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资产获得的收入; (七)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 (八)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九)其他应当计入的收入。 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3个月的月平均收入计算。 家庭成员获得本条第一款第(四)、(五)、(六)、(八)项的收入,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及税费后,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计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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