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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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犯人的减刑需要经过下列流程: 1、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评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将拟提请减刑罪犯名单公示; 4、监狱长办公室审议决定; 5、人民法院裁定。
死缓罪犯应经下列程序予以减刑: 1、对于符合减刑条件的死缓罪犯,依法应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2、法院对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死缓罪犯,裁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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