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怎么申请法律援助?《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如下:一、公民就本条例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一)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五)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六)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侵权赔偿的,向赔偿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法定代理人之间发生诉讼或者因其他利益纠纷需要法律援助的,由与该争议事项无利害关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二、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残疾人请求侵权赔偿的;(七)未成年人请求损害赔偿且其监护人经济困难的;(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三、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对受援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一)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的;(二)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三)刑事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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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详细地址和电话请参看组织机构,也可以通过网上填报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援助。 (二)提交材料。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到县、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与当地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后申请法律援助。对于一些经济条件不太好,但又想获得律师辩护的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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