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消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为公共消防设施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消火栓、消防水池等公共消防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并负责修复或者修建相应的消防供水设施。规划确定的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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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防火安全制度。 2、严格控制火源。 3、按防火平面布置图,落实消防器材,挂设防火标志。 4、木工加工场及支模的电锯旁必须每班清扫木屑、刨花,运到地面指定地点堆放。 5、建立一支由项目经理、技术人员、施工员、质安员、工人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6、加强防火安全教育,并在宣传黑板上宣传发生火灾事故的教训。 7、建立定期防火检查制度,定期更换灭火器药剂。 8、每个宿舍明确防火责任人,严禁使用电炉、煤油炉及大于60W的灯泡,禁止用电热棒烧水,禁止在宿舍燃烧纸张物品。 9、施工现场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易爆物品堆积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产区等区域。
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 2、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3、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限位保险装置齐全,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4、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保护; 5、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要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6、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8、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设施; 9、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10、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坡等危险地区应设警示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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