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的追索工程款的时效与工期违约并无直接关系,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发包人未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涉及本问题承包人的诉讼时效应从工程实际竣工后的合同约定完成结算期限之日起计算。承包人的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作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索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发包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经竣工,发包人应支付的是工程结算款。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根据第33.3款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限,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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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可能造成的损失。
若承包逾期竣工,但非承包人所造成的的,那么承包人无需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当出现合同约定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发生时,应联系发包人积极采取对应措施,根据合同积极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表明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取得申请工期延误的证明。这样一旦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延误责任,承包人可以证明工期延误非承包人责任,可以避免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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