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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详细内容

2023-07-05 19: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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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7-05 回复

专业分析:

以下就是年最新工伤十级伤残鉴定标准的相关回答。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16)双眼矫正视力≤0. 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度~Ⅱ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29)铬鼻病(无症状者);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41)慢性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I期; 45)一度牙酸蚀病;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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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一级伤残: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意识消失; 3、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不能工作; 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明显职业受限; 4、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职业种类受限; 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2、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3、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4、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2、各种活动降低; 3、不能胜任原工作; 4、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2、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3、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4、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 1、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远距离流动受限; 3、断续工作; 4、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 1、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3、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法律分析:劳动能力伤残鉴定十级的标准为: j)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 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 26dB,或一耳≥56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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