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的给付标准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但是,一定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正确区分受害人原来就需要补充的营养和受到伤害后需要补充的营养。区分标准可以采纳民法的原因力理论。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一样,在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慎予以决定。此外,还要注意一项审判政策,即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大部分地区经济还不发达,生活水平还不高,加上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特点,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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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确定主次责任与赔偿比例的方法如下:非机动车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对超过保险公司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责任;非机动车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全部责任,100%赔偿责任;主要责任,80%赔偿责任;同等责任,50%赔偿责任;次要责任,30%赔偿责任;无责任,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在城市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5%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赔偿比例如下: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负次要责任的,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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