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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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承揽合同纠纷的解释是:法院应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庭前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法院应当根据承揽合同约定或其他相关协议依法审理,出具判决书。
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关于审理承揽合同纠纷的解释。审理承揽合同纠纷是指审查与处理在签订承揽合同时发生的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共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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