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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明、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1、双方准备协议离婚所需的证件、材料及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登记。 2、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后,夫妻双方需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过后的30天内,夫妻双方应共同去办理离婚登记。 3、婚姻登记员在审查相关材料无误并确认双方系自愿离婚后,应当为夫妻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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