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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段不同。 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交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只是一种支付手段,交订金只是一种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成立。 2、退还情形不同。 如果交付定金有一方违约,另一方一般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返还定金,这就使定金起着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害方所受损失的作用。 也可以这样理解,定金相当于预先交付的违约金;但是订金不能用于违约时的则罚金,如果有一方违约了,要么返还,要么折抵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3、数额不同。 定金的数额在法律上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民法典》规定了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要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是不作限制。 4、支付方式。 定金一般情况下是一次性交付的,而订金可以一次性付完,也可以选择分期付款。 5、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定金: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 订金: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属于主合同的。 6、二者的功能不同: 定金:定金一经给付,就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 订金:订金给付后,如果发生一方违约,导致需要解除合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7、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 定金的担保方式可适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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