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交通事故私了后,工伤不再承担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依据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7条规定: 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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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出交通事故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下列工伤待遇: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用等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五六级工伤职工依法享受的伤残津贴等由用人单位支付。
交通事故工伤可享受的工伤遇待如下:已支付相关费用的,企业或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企业或保险经办机构提前支付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赔偿支付的死亡补偿或残疾生活补助由职工或亲属领取的,不再支付保险一次性死亡补助或伤残补助,但支付的死亡补偿或残疾生活补助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死亡补助或一残补助的,由企业或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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