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部分内容 《办法》适用的范围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 《办法》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等等共12种情形。 《办法》又规定,以下6种情形下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另外,在以下4种情形下发生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办法》还列出了5种行为,指出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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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是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或者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亦或是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再或是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校行为没有不当的,不应当承担事故责任。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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