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之间,当出现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情况时,有负担能力的其他兄弟姐妹是否应承担扶养义务,法律并未作规定。不过,我们认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应承担必要的扶养义务。198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兄妹间扶养问题的批复》也肯定了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对有病、残的成年兄弟姐妹有一定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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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抚养义务的,只是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兄、姐需要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 1、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 2、兄、姐有负担能力; 3、弟、妹是未成年人。
兄弟姐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是这个义务是附条件的,即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的情况下,且兄、姐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才对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义务;只有弟、妹是被兄、姐抚养长大的,在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况下,弟、妹才对兄、姐有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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