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 (3)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 (4)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5)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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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的主要是代履行等方式,是指由行政机关代为执行或者由第三人代为执行的方式;而直接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拍卖;以及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
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以下种类:暂时性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查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违法的财物;冻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存款、汇款;以及其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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