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办人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应该由政府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经办人属于故意或有重大过失,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的应该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经办人是部门中事件的提出者及处理者,经办做完的事要上面主管查核。这都是政府部门业务流程的俗称,它只是业务流程中的一个阶段名称和办理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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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中,经办人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有过错,承担过错内的责任。 2、如果经办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合同的相对方又知道(或应该知道)经办人无权处分的情况,经办人的公司又对合同不予以事后追认,那么这个经办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3、如果经办人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合同的相对方有理由相信经办人为有权处分; 构成表见代理,这时合同义务还是要经办人的公司承担的,当然经办人的公司承担合同义务后会追究经办人的法律责任。
公司借款借条上的经办人一般需要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这是由于此种情形下经办人是代为处理公司的借款事宜,也即经办人并不是借款人。借据中的经手人没有担保人保证责任,只起到证明人或经办人的作用,经办人不是借贷关系的主体,如果经手人或经办人已经将借款完全转交给了债务人(并能够明确证明),经手人没有法律责任,但经手人有义务证明借款的转予完成。并在借贷关系中进起证明人的作用。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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