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对法院强制执行有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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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ΧΧΧΧΧ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Χ年Χ月Χ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ΧΧΧ,系ΧΧΧ,人民法院判决ΧΧΧ,剥夺了我的ΧΧΧ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ΧΧΧΧΧΧ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事实和理由:(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此致ΧΧ人民法院。
执行异议申请书中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请求事项,提出异议的日期,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及提出异议的日期。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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