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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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房产证登记户主为夫妻双方,则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 即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如果婚后在房屋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可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的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法是: (1)由双方协议处理,达成协议的,写在离婚协议中,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生效。 (2)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而并不是平均分配。
婚后在房产证上加名字的行为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加上双方名字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处理,无法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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