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屋抵押需要准备的证明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以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原购房合同,其产已购公有住房抵押的,提交央产房上市出售确认表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地产); (5)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6)房屋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的房屋还需提交共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原件(共有人共同签订抵押合同的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以其份额设定抵押的,可不提供其他共有权人的共有权证及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7)未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的,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后向借贷人放款的具结原价; (8)抵押当事人认定的已销售和办理转移登记房屋的清单原件(房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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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抵押需要准备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同意抵押土地授权书、身份证、银行出具的抵押材料、土地证明、地上财产证明等证明。依法获得的国有土地抵押,同时抵押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抵押的,应同时抵押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乡村企业工厂等建筑物抵押的,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1.抵押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婚姻证明; 2.房产证; 3.抵押人的收入证明; 4.如房产证权利人有未成年儿童,应提供出生证明; 5.如房产内还有银行贷款,提供原贷款合同及最后一期银行对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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