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是正当防卫,关键在于: 1、他们是社会闲散分子; 2、他们有7人; 3、当事正在对没有任何准备(换句话说就是手无寸铁)的你进行围堵殴打。 这样就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情急之下,一个女子选择携带钝器进行防卫当然是正当防卫。(转过来说,如果不带这样的钝器这个女子更被就没有救助的能力)。但这3点都只是你说的,你应该尽量想办法证明。证明方法多种多样,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现在要讲的是公安部门的操作规程似乎有些不妥,但这个不妥我估计你是告不成的。主要是他们熟知办案的程序,一般不会留漏洞给你。比如,他们逼你拿钱,你有证据可以证明这种行为的存在吗?还有单方面给你做笔录,只要他们是有意帮助对方的,那对方的笔录随时可以补出来,不就是把笔录时间写的和你的笔录是同时吗?至于他的法医鉴定,究竟是公安部门没有要求他做还是他自己不肯做,如果是公安部门让他不做的,就可以告(至于效果我们另说);但如果是他自己不肯做的,那他自己活该当时不做,到时候上了法院自己吃亏,而且还要补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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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正当防卫中也可以使用事先准备的武器。这样的防卫与完全合法的正当防卫没有区别。 2、如果你事先准备的武器是管制刀具之类,属于法律禁止携带的武器,应该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但是携带非法武器应当构成其他的罪名。比如非法携带枪支,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时间上,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紧急迫害性。如果性骚扰行为结束,另行实施报复行为,殴打致使色狼受伤,并非正当防卫,涉嫌故意伤害罪。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识,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为动机。互相斗殴、“激将法”挑拨打架,均没有防卫意识和防卫意志,不构成正当防卫。对象上,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遭遇性骚扰的受害人,不能针对色狼的同伴,实施正当防卫,防卫对象仅限于色狼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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