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所支付定金/押金能否退还,关键是在于约定时间与开发商就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事宜进行的协商或者签订认购书时的约定。 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所担保的是双方在约定时间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事宜继续协商,以最大诚意促使合同成立。定金是约束双方在约定时间就买卖合同订立进行协议,并非迫使一方必须订立合同。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所以,能否退定金有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交了定金双方就合同内容协商了但不能达成一致而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2、一方无故不在约定期限进行协商或擅自改变认购书中的内容而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适用定金罚则。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政策调整致使一方有正当理由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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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定金一但支付,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则定金不退;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绝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退还定金。
押金能退,定金不能退。定金的性质是违约定金受定金罚款的约束,即交付定金的人违约,收受人可主张不退还定金;收受人违约的,交付人可返还定金。存款被视为预付款,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如违约,只能退还原定金,不能双倍退还;如付款人违约,收受人可能会以各种理由将定金作为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退还。定金不具有押金的性质,交付定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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