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驳回的起诉有很多种。若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该民间借贷行为不是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应当继续审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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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民间借贷不属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与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属于非法集资。但非法集资往往会以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当民间借贷具有以下特征时,则可认定其为非法集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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