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已经火化的,凭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者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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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交通事故证据公开为: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已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的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在证据公开的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交警报经公安机关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按照规定开展补充调查。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准时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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