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索赔需要的材料: 1.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肇事方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身份资料及保险资料(向交警部门调取,若无法获得可委托律师调取); 2.如果是交通事故,提供事故认定书或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3.门诊病历本;医院住院病历(向医院医务科或档案室、病案室要求复印并加盖公章),包括住院受伤者身份证、户口本;肇事方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等身份资料及保险资料(向交警部门调取,若无法获得可委托律师调取); 4.医疗费发票、后续医疗费证明,残疾辅助器具费(如轮椅等)发票;需要护理的证明、护理费发票或收条; 5.交通费、住宿费票据; 司法鉴定书和鉴定费发票(如果已鉴定); 7.关于休息误工的医疗诊断证明、工资单或者收入证明,扣发工资收入证明(如果有)、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交税凭证;居住证明; 8.未成年子女或年迈父母(年龄超过60周岁)的户口本、父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需要抚养的证明以及视情况提供家庭兄弟姐妹户籍证明; 9.视情况提供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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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索赔所需资料包括:保险单正本,承保时由保险公司交给投保人留存;索赔申请书,报案时填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由交管部门提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
要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书,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只有诉讼解决。 交通事故索赔往往都要以证据为依据,为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权益,出院后伤者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事故认定书(确定赔偿比例); 2、对方的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车辆保单(确定对方信息); 3、医疗费票据(证明治疗支出的费用); 4、住院证、出院证(附加的医嘱可以证明休息时间、误工时间等); 5、诊断证明、病历等(确定受伤情况)。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一般需携带身份证、病历、大病历复印件、治疗终结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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