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程序流程图 一、自备证件 男女双方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申请结婚必须携带下列证件: 男女双方携带符合规定的近期2寸合影照片3张(可现场照); 双方户口本和身份证; 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现役军人带军官证、文职证、士兵证、《婚姻状况证明》。 二、受理审查 登记机关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查,同时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身体状况、结婚意愿、血亲关系进行询问调查。 三、填写申请书 经审查合格后,男女双方各填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必须用钢笔墨水如实填写,同时在婚姻登记人员监督下,各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签名栏中签名。 四、颁证 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男女双方签名栏中按指纹后,在国徽国旗举行颁证仪式: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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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流程: 1、必须双方携带必要的材料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双方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
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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