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复审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请求复审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应当依照《指南》的相关规定在专利局办理手续;但是,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其委托手续或者解除、辞去委托的手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复审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办理委托手续,但提交的委托书中未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委托。 (二)复审请求人与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同时存在委托关系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指定其中一个专利代理机构作为收件人;未指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在复审程序中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视为收件人;最先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有多个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署名在先的视为收件人;署名无先后(同日分别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指定;未在指定期限内指定的,视为未委托。 (三)对于根据《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复审请求人,未按规定委托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不合格的,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此外,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不符合《专利法》、《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需要补正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补正;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或者不予受理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复审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复审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细则》和《指南》有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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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
1、复审启动专利申请人(复审请求人)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申请人可以在复审请求书中按规定修改申请文件。修改的范围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 2、前置审查每一项专利复审都需要经过“前置审查”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请求人复审请求后,将材料一并转交原专利申请审查机关专利局,由专利局首先进行“前置审查”程序。 3、复审审查申请文件的修改,复审请求人可以在提出复审请求、答复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参加复审口头审理时,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4、复审决定的类型复审决定分为“维持驳回决定”、“撤销驳回决定”及“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三种类型。 5、复审决定效力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决定撤销专利局作出“驳回”的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有关的案卷返回专利局,由专利局继续审批程序。 6、请求人对复审决定有异议请求人如果对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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