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制定专项发展规划,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残疾人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实施,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基础数据信息系统,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民政、卫生、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做好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监测、评估和残疾人的统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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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浙江省1995年12月发布的第61号政府令,施行多年后本办法已有不适应新形势的地方需要完善。1998年8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8月1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发布了《关于修改〈浙江省非机动车辆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全省非机动车辆作了多方面的修改完善,使之更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江苏省工伤保险条例》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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