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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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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