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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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是: 1、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2、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3、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4、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中国刑法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 1、两次以上容留他人吸毒的; 2、容留三人以上吸毒的; 3、曾因容留他人吸毒被予以行政处罚后又再犯的; 4、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 5、容留他人吸毒以牟取非法利益的; 6、造成严重后果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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