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结果要以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准。 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提出申请〕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时限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工伤职工本人无法提出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九条〔提交材料〕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诊断证明、检查检验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完整有效的病历; (四)职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材料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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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是在工作人员在医疗机构医治康复,也就是伤好了以后去做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1)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单位作息时间表、用人单位至居住地上下班路线图,以及公安机关等法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有效证明。 (2)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派工单、出差单等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其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交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文书;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工作时间表、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受伤害职工的工作职责或职务证明,以及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相关证明文件材料等。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记录、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7)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协议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8)属派遣和借调人员,提交双方用人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材料,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 (9)代理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代理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 (10)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提交材料注意事项: 1、提交的复印件、证明材料等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复印件需另带原件以供核对。 2、职工无劳动、聘用合同和其他事实劳动、人事关系有效证明的,应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科)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工伤认定办理时限:申请人按要求提供全部材料,受理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材料和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在6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在20日内将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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