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和户口相关的问题,具体入戏: 1、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卖方如果有户口在该房屋的话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迁出".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将该房屋所属户口(包括空挂户口)迁出,应该构成违约,法院会予支持。但因为卖方不知有前任业主的亲戚的户口在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不是有意为之,所以违约责任要轻些。 2、根据公安部《实有人口管理条例》规定:现行房产一户只能迁移一户户口,目前该房屋的产权人可以申请把落在该房屋的其它人户口迁移走。 3、户口请求诉讼是公民的权利,法院应该受理。 4、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户口的约定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可以双方商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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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户主有权利迁走另一方户口吗:户主没有这样的权利,按规定必须本人有接收户口地并且由本人办理迁移手续才可以迁移户口,所以户主没有这样的权利。离婚后,户口完全可以留在原地,没有规定需要迁走,也没有规定说再婚后就必须迁走。公民迁移户口完全是自愿选择,任何人或者机构(包括公安和法院)都无权强制迁走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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