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释[2115]18号”文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本金(以实际收到金额为准且应减去前期已支付费用)利息(年24%以内绝对保护年36%以内相对保护)要偿还。但是不合法的利息费用部分在兼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可以拒绝支付并有权拒绝支付复利。债权人拖延收款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根据“法释[2115]18号”文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过多支付的部分债务人可以(协商调解诉讼)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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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拖欠款务的处理方式是: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商量延期还款或者分期还款,协商之后仍然不还款的,债权人搜集相关证据撰写起诉书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债务人进行起诉,如仍不还款,法院有权强制执行,即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债务人拖欠债务的处理程序是: 1.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后,欠债人仍不偿还借款,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2.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3.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6.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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