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合同方与税票开出方(收据开出方)须-致,也可要求原合同方出具书面《委托收款书》原件(加盖财务章或公章),一并作为支持文件办理结款。否则存在账务纠纷与外部查账风险,另行提示:税票开具方与收款方必须一致(也就是税票子公司开,款由总公司收,肯定是不可以的,现金收款更不建议)。 如果其子公司有同样的经营范围与合同履约能力,直接同其分公司签合同也可以。合同,税票,收款方抬头须一致,这也是会计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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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发票必须一致,合同签订生效后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其合同约定的各项事务。合同的购销双方是一定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发票的购销双方也是据此确定的,统一购销事实也应该一致,因此合同应该与发票一致。
可以不一致,这样可以看具体的解决方案: 1、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根据最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上述条款的适用前提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3、如果有合同,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则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诉讼主体。 4、但是,对于出具发票的主体,由于其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则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款项。 5、合同相对人有没有指示向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证据,如果有,根据《民法典》第522条的规定,足以证明已经向合同相对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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