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不算刑期,只有刑事拘-留、逮-捕在看-守-所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算刑期。《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7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1999〕第151号《关于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时间如何表述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规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应当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写明刑种、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办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处管-制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羁-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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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可折抵相应刑期。但是注意羁押二字,羁押是指关押在拘留场所,并不包括指取保候审,所以取保候审并不能折抵,不算在刑期里面。只有当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才可以开始计算刑期。
取保候审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能算是折抵,也不算在刑期里面。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被判处了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的犯人,通常在判决执行以前要先行进行羁押的,可以去折抵相应的一个刑期。羁押一般指关押一些拘留的场所,其中并不包括取保候审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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