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孩子判归男方抚养的情况 一,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二,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抚养义务的。 三,男方已做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四,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机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五,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的。六,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住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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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孩子的监护权。根据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因重病、残疾不能继续抚养的;与子女同住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的;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并有能力抚养的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具体如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三、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法院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等因素来最终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所以如果孩子两周岁以下的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小孩子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应尽可能举证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十周岁以上的如能获得孩子愿意跟随男方生活的意见将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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