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正常情况下,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权分立,配合协作,保证日常的正常运营。监事会主要是作为监督机构设置并运营的,所以公司监事会制度需要保证监事会人员构成与其他两会的独立性。为了保证监事会和监事的独立性,监事不得兼任董事和经理的岗位,以便于起到更好的监督作用。监事会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正常有序、合乎规则的进行经营,保证公司决策正确和领导层正确执行公务,防止滥用职权,危及公司、股东以及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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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监事的资格基本上与董事资格相同,并必须经股东大会选出。监事可以是股东、公司职工,也可以是非公司专业人员。其专业组成类别应由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具体规定。但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经理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等职。监事的任期最长不许超过三年,但可连选连任。监事必须是自然人,不能由法人担任。监事所承担的责任分为两种: 1、对公司负有监督的责任,如因不尽职而造成公司受损失者,对公司要负连带赔偿责任。 2、对第三者负责,监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如违反法令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对他人应同公司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
监事会成员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监事会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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