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网络侵权事件中,当事人受的伤害显而易见,但网络侵权者具体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和渠道进行侵权,遭遇网络侵权后如何主张权益,却很少有人清楚。网络侵权案件包括利用网络进行的名誉侵权、商誉侵权、电子邮件隐私侵权、个人信息侵权、网站经营者隐私权保护、中间服务商责任、垃圾邮件侵权、利用木马等程序的侵权等等。市民一旦遭遇网络侵权,应立即固定证据,并积极主张权益,向公安机关报警,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如果侵权人涉嫌严重刑事犯罪,公安机关侦结后,可以由国家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利用网络进行的情节不太严重的侮辱、诽谤案件,如有明确证据,受害人可以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需要注意的是,不论向公安机关报案,还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证据的率先取得和固定都十分重要。因为对网络上发生的民事侵权案件与一般的侵权案件取证是不同的,都要证明其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人要有过错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一旦不注意证据的固定,灭失后再主张权益则很难。例如,有人在网站的论坛里看到了被人谩骂的帖子,但由于发帖人匿名上网,而当事人又无法查证其身份以及所在地,被告方就缺失了,就很难向法院起诉,无法追究其责任。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要求网站删除这一谩骂他人的帖子,如果网站在知情情况下拒不删除,就构成共同侵权,当事人可主张由网站承担责任。——取证提醒——及时发出寻找证据通知那么,应该如何固定证据呢“首先应向有关各方(如网站)发出你要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越早越好,”这个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一定要尽可能具体,说明你要保存的信息类型,并且解释信息可能存在的地方,如有必要,应向公证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要求相关各方保存电子证据。因为电子证据具有“即时存有、即时灭失”的特征,所以其随时有可能发生变化。“几乎用户的每一次存档、安装新程序或者在计算机上做其他任何事情时,储存在计算机里的信息都会发生变化。特别是一些侵权人在侵权事实被发现后会修改或灭失相关证据。因此,即时发出寻找电子证据的通知十分重要。”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打印输出;拷贝;拍照;摄像;数字解密;数据恢复。对于上述程序,每一个环节都有具体的技术操作要求,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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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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