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返还彩礼应当以给付人因给付彩礼造成生活困难为前提。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这种困难是一种绝对困难。确实生活困难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给付人为缔结婚姻,全家共同举债,致使家庭背负债务较多; (2)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 (3)家庭成员中重大疾病; (4)其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生活困难; 按照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给付人对自己生活困难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 返还额度的认定: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应当全额返还; (3)根据给付人的困难程度,酌定返还额度; (4)根据结婚时间长短确定返还额度。结婚时间应以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为标准。实际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实际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可在半数以上酌定返还额度;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5)根据导致感情破裂的过错责任确定返还额度。由于给付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不予返还。确系因为给付彩礼造成绝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在半数以下酌定数额;因接受人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可相应酌定增加返还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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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一般应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男方在婚前支付给女方的彩礼,通常视为对女方的赠与,双方无特别约定的,该彩礼就属于女方一方的个人财产。
只要当事人举证证实其在给付彩礼之后生活水平无法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就可以认定是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但是,实践中对于“生活困难”的认定具有较高的证明标准,法院对此会从严审查,仅凭证人证言难以对生活绝对困难作出认定,法院会根据村委会证明、经济收入情况证明、债务证明、低保证明并结合实地考察等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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