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一、办理增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二、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三、赠与书的主要内容: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座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四、赠与公证注意事项: 1.赠与人为公民的,赠与公证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2.赠与标的物为共同财产或夫妻共有应共同办理。 3.赠与标的物应产权清楚、无争议、无抵押、留置、担保等情况。 4.赠与行为应是将个人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不能有故意规避法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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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 1、房产交易与权籍管理中心开具的房产业务受理收件单原件及复印件; 2、赠与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契证原件; 4、原房产证复印件; 5、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房屋赠与合同不是必须要公证,赠与合同无需公证也有效,只不过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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