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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谁怎么确定

2022-03-14 10:3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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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14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据此,可以确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包括:1、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2、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以上人员均是单位正式在册或者在编人员,或有特定的职权、职务,或从事一定具有实际内容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相对而言,盗窃罪只是一般主体,不需要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盗窃罪的客观表现是一般主体秘密窃取公私财产,彼此之间没有交集性质的“信赖”,而职务侵占罪的落脚点在于“利用职务之便利”。这种职务上的便利,其实是单位基于对个人的信任所创设出来的。因而从法益角度讲,不仅是侵害了单位公共财产,更是对社会诚信的践踏。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通过你在案例中的表述,我个人认为还是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你弟弟的一系列行为应当与犯罪行为构成牵连关系,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择一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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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以下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 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不构成本罪,以贪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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