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监管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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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规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在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迅速控制事态,并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性质及危害程度。 消除危害后果,做好现场恢复。 查清事故原因,评估危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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