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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撤销的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1)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3)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集体土地使用权上房屋买卖的条件限制是仅限于同村或者同集体的人进行购买,也就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上的房屋如果是卖给了城镇户口的话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农村的房屋买卖是需要经过村委会的书面同意的,并且房屋买卖的时候肯定要办理房产证跟土地使用证的过户的,所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买卖条件的人肯定过户都没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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