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应携带房产转让合同,填写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有关材料;转让方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2、转让方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 3、代理人代为办理房产转让合同公证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供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4、市房地产权管理处核发的(房地产证); 5、全民所有制法人组织转让房产的,提供该法人组织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转让房产的批准文件;“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法人转让房产的,提供载有董事会一致同意转让房产的书面决议(会议记录); 6、公证机关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受让方应当提供的有关材料,与“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中购买方斋提供的材料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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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转让进行房产变更登记需要的材料以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具体规定为准:一般需提供如下材料: 1、不动产权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委托办理登记的提交代理人(监护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4、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5、证明发生变更的材料(转让合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二手房转让需要的材料如下:房产登记表、网签合同、税务报表等;身份证明材料;原房地产证明;房产买卖或委托拍卖合同、交易确认书等转让文件,涉外则需要公证;涉及限购令规定提交的材料,如无房证明;补充证明相关信息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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