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很多当事人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习惯以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及分割,这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成立的。房价的市值一般由当事人双方估价后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一般由原告申请向法院评估,并预交评估费用,由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报告作爲分割的标准。一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从3个月到6个月不等。评估费用,一般在判决离婚后,由当事人双方分担。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産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産,处理财産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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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产价值的确定如下: 1.在开庭时组织双方进行价格协商。即在房产归属明确前,先让双方协商确定房产的价值。 2.评估作价。即委托专业专业评估机构对估算房产价值。
房屋价值的确定方式分为以下四种: 1、双方对房屋的价值和折价补偿达成一致意见,按该价格处理; 2、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且同意竞价的,价高者得;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得,拍卖该房子,拍卖所得价款再进行分割; 4、双方对房屋的归属和价款都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要对房屋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分割房产的价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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