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9条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之日;处罚决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罚款处罚的,缴纳罚款完毕后,应当立即发还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情形的,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考试合格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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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5、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6、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 7、发生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8、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扣留车辆: 1、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罚款处罚的; 2、公路客运车辆超过额定乘员的; 3、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 4、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 5、具有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6、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7、具有被盗抢嫌疑的; 8、属于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
暂扣驾驶证的处罚分两个档次,一是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二是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暂扣时间应从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暂扣日期满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还驾驶证。处罚决定生效前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扣留一日抵暂扣期限一日,即从执勤警察先予扣留当事人驾驶证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正式做出扣留驾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这一段时间,应当从处罚期限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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