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在子女判给一方抚养的情况下,由另一方给付女方抚养费。该费用可以进行变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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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抚养费能增加。孩子抚养费增加的情形有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子女基础生活、教育、医疗已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只要满足上述情形之一,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就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抚养费并不可以随时要求增加。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已经确定抚养费后,如果出现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情形之一,且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可以支持增加抚养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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