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及时报告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农业机械使用者停止使用。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不履行本条第一款义务的,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生产者召回农业机械,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农业机械。
针对农业机械生产者有哪些义务,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