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因此,离婚需要出具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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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可以办理诉讼离婚手续,但是不可以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如果一方在外地长期居住,那另一方可以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去此地的法院起诉,法院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调解无效之后会判决离婚。
协议离婚手续一般不可以在外地可以办理。协议离婚一般是在男女双方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可以是男方户口所在地,也可以是女方户口所在地。但起诉离婚满足法定情形,可在外地办理。例如,被告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的,当事人可向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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