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才会赔偿,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也就是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2个月本人工资,其他情形无需赔偿。二、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一)项规定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一个月本人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三、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以及符合第四十一条(二)、(三)、(四)项规定裁减人员解除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中按照第三十九条(二)、(三)、(四)、(六)项规定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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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有法定过错,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没有补偿。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主张赔偿部分损失; 二、劳动者没有法定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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