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高毒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必须立即停止高毒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经治理,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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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是每年至少1次。
职业病危害因素如下:化学因素,比如粉尘、铅以及苯等,引起化学物质中毒的严重现象;物理因素,噪音、紫外线、激光等物理因素,会出现听力问题;生物因素,比如动物皮毛上有炭疽杆菌,其他脑炎病毒,感冒病毒等;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长时间安排工作;生产环境中有害物质,引起职业病的有害因素出现;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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